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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,是促进农民增收、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,到2035年要实现“人民生活更为宽裕”。我认为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条途径,是增加约2亿农户的家庭经营收入。我在调研中看到,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年收入比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一般高出30%左右。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利润约1.3万亿元,近几年农村商业银行、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年均利润约2500亿元。通过“三位一体”新型农村合作经济,可将一部分农产品加工利润和商业银行利润转移到农户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人才、技术、资金等生产要素向乡镇集中,有利于推进新兴小城镇建设,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。
按照国务院及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部署,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。据农业农村部数据,截至2019年7月,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220多万家,是2010年的4.8倍,十年来年均增长19.3%。合作社对扩大规模经营、增加社员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,但是,在一些地方“空壳社”比例较大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由农民专业户自愿组成,可以跨村、跨乡建立,要有一定的发展规模。对验收合格的合作社,政府给予一定补贴,不合格的应促其自我完善。单设农民专业合作社,一般情况下收益较低,要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产品加工和资金互助,扩大合作社的收益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规定,开展农产品加工、运输、储藏等服务。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,在乡镇进行农产品粗加工。畜禽产量大的,可在县城或畜禽生产基地创建合作社性质的现代畜禽产品加工厂。吸收民间资本作为加工合作社的优先股,聘请职业经理和专业人员经营管理加工合作社。在农牧产品加工合作社内设销售部,建立食品销售网络和大宗食品交易中心。逐步改变畜禽产品生产在农户,屠宰和加工在远方大城市,社会资本获取产业链大部分利润的不合理状况,逐步形成由国家扶持、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、利益主要返还农牧民的农牧产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管理体制。
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。考虑到原有农村信用社已演变为商业银行,中央从2008年开始至今,已10多次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,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。这种信用合作要坚持会员制、封闭性、不向社会吸储放贷、不承担固定回报的原则;不设独立法人;社员可以不入股,可从社员首次借款中提取一部分风险准备金;存款和借款利率按当地农村商业银行执行;存贷业务可以委托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;过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已向社会办理业务,对其纳税是必要的,建议对信用合作形成的收益不纳税,按社员缴存的风险准备金和存款、借款积分返还社员。加强各级政府监督管理,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。
依托各级政府成立多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或联合社,简称“农合联”。鉴于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演变为商业银行,大部分乡镇供销社已经退出或名存实亡,已很难成立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”。历史实践证明,建立这样的协会也难以发挥作用。因此,今后主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会或联合社,附设供销合作、信用合作分会。“农合联”主要功能是对社员提供生产、供销、信用合作综合服务,加强自律,发挥合作社与当地政府的纽带作用。县级“农合联”不能虚设,要设立专职理事长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。近期,县(市)“农合联”理事长可由一位不在政府任职的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,逐步过渡到由社员大会向社会选任。建议理事长及工作人员薪酬,由县财政适当补贴,不足部分今后可从信用合作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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